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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 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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