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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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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休會期間代行 其 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 下

一、訂定與修改 章程 但須主管機關核准 。

二、選舉或 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 九 人、監事 三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三 人,候補監事 一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 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 核 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三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 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三 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 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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